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公告(安徽诚扬轮胎科技有限公司等526户企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信用科 发布时间:2020-04-0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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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公告

安徽诚扬轮胎科技有限公司等526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2017、2018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本局于2019年9月9日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至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于2020年1月22日在《安徽日报》及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金寨县人民政府网站分别发布拟吊销当事人安徽诚扬轮胎科技有限公司等526户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79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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