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为进一步督促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应当履行的市场管理义务和不履行市场管理义务应当成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知》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履行以下6项市场管理义务: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入场销售者档案管理;三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依法依规开展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四是及时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每日对入场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及时查验。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五是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六是履行报告义务。
《通知》强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除应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外,还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销售凭证,并督促入场销售者使用;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
《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开发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强化举措,进一步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集中市场开办者6月底前完成整改。对没有按期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六市监秘〔2021〕5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