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对四起违法案件当事人分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综合规划科 发布时间:2021-05-1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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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2号、3号、4号、6号通告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发热患者就诊管理的通告》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市城区进口冷链食品、“一退两抗”药品监管,对四起违法案件当事人分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六安市裕安区汪显生冷冻经营部销售进口冷冻带鱼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案。2021年5月13日晚,我局对六安市紫竹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落实“四证一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冷冻带鱼34kg无中文标识,未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义务,未使用“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六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2021)第2号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34kg进口冷冻带鱼予以查封,当场作出决定:责令改正并警告。现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六安市健伟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包括“一退两抗”类药品)案。2021年5月18日,我局对六安市健伟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包括“一退两抗”类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该单位涉嫌购进医疗器械未进行验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门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包括“一退两抗”类药品)案。2021年5月18日,我局对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门店进行检查。该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包括“一退两抗”类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四、安徽国胜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安星汇苑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包括“一退两抗”类药品)案。2021年5月18日,我局对安徽国胜大药房有限公司六安星汇苑店进行检查。该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包括“一退两抗”类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附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选)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节选)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一百六十七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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