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征集时间:[ 2020-03-16 ] 至 [ 2020-04-16 ] 状态:已结束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市食安办组织修订了《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积极建言献策。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邮箱、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416室,邮政编码:237000,电话:0564-5136090。

电子邮箱:sp3338790@163.com,传真:0564-5136090。

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四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协作、协同应对。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3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强化宣教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六安海关(筹)、上海铁路局六安火车站等部门。当事件涉及境外时,增加市政府外事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指挥部授权发布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市委统战部(市宗教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谣言治理和舆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的粮食。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经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件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和日常督导管理;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件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

市文旅局:协助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宣传,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司法局:负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食品安全事件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

六安海关(筹):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上海铁路局六安火车站: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市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时,市指挥部可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必要时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件定性;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纪委监委机关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2.4.2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六安火车站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4.4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2.4.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六安海关(筹)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件致病因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市指挥部。

2.4.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2.4.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参与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5专家组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市指挥部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件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六安海关(筹)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  风险监测

市卫健委、市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3.3  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农业、林业、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4  日常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六安海关(筹)、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5  事件通报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粮食、海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并按照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通报主要事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学校(含幼儿园)食堂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

(3)其他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4  信息报告

4.1  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省级有关部门和其它地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食品经营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2小时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受理电话“12315”、“12320”、“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

5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场监管部门。排查事件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分别相应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在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分别由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管委)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2  响应措施

6.2.1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初判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1)患者救治。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事件调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查找事件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危害控制。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4)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检测评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市指挥部。

(6)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件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7)专家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8)治安维稳。市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9)经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并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0)级别调整。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市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1)响应终止。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件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2)总结评估。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市政府。

6.2.2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可能升级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6.2.2.1  落实责任

市级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省政府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6.2.2.2  事件报告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件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办公厅和总局报告。

6.2.2.3  应急处置

(1)事件初判。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件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6.2.3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县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6.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时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6.3.1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6.3.2  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市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人)承担,事件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件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暂无力承担的,经市政府批准,从市政府“重大事件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7.2  奖惩

7.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7.2.2  责任追究

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分工,对分管领域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件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8.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以及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9.3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解释。2015年11月12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政办秘〔2015〕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分级 

标准 

响应级别 

启动级别 

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件。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件。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

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事件。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县级


征集结果

截止2020年4月16日下午我办未收到社会组织及个人修改意见